提告本殿負責人經法院駁回交付審判不起訴理由及內文:(法院真正證明本殿負責人,所張貼文章全部有理,真實,有據!法院認證無染心靈負責人無理是濫訴,裁罰。)
一,無染心靈負責人濫訴本中心負責人,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42號,裁定駁回確定(詳見附件)法院認証其濫訴無理。法院駁回無染心靈負責人
二,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玉寶殿茅山術符咒中心」網站,曾張貼「怎麼事,都不用做,只接案,收錢」、「常常說話雜亂無章」、「只用嘴巴在應付你們」、「為了安撫求助者的心,在玩兩面手法」、「挽回過程中說話反反覆覆的店,架設2個網站名稱,用不同方式,在收錢而己」、「此店家根本沒有本事實力。」等言論..........並置稱主張其都是有經過查証,完全屬實,是出於保護社會公眾,發表上開言論,
本殿具体提出証據:一,蘋果日報報導影本。二,無染心靈網站影本。三,以及無染心靈在google廣告影本。四,一些曾求助無染心靈挽回感情、婚姻之人line對話記錄等證據資料為佐證。
一,法院判本殿不起訴理由之一:經查「玉寶殿茅山術符咒中心」網站張貼上開言論,從字義上觀察,
(一),顯係無染心靈負責人所經營「無染心靈」事業,就因感情因素求助之人,只接案,收錢,且說話反反覆覆,並無為求助者挽回感情之能力。依被告所指稱之事實。
(二),與目前社會上常利用宗教及玄學等非科學尚難驗證之超自然力量為由,而藉此騙財騙色之案件方法類似。
(三),具被告本身經營「玉寶殿茅山術符咒中心」網站,為宗教服務業者,則其依本身之專業知識,就社會上常發生之宗教詐欺相類似之情節做出評論,顯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是被告主張:出於保護社會公眾而發表上開言論等語,應屬有據,而堪採信」。
法院認證玉寶殿茅山術符咒中心,蔡老師出於保護社會公眾,而發表評論有理。
二,法院判本殿不起訴理由之二:「.......依卷附被告所提出一,蘋果日報報導影本。二,無染心靈網站影本。三,以及無染心靈在google廣告影本。四,一些曾求助無染心靈挽回感情、婚姻之人line對話記錄等證據資料所示。(見他字卷第57至105頁)。
三,法院判本殿不起訴理由如下:
1,(這才是重點!)其中蘋果日報報等己明確有報導,無染心靈負責人所經營網站,宣稱自創「佳人自來慾愛法」,可指點【感情受創之人,使對方回心轉意,多名男女上門求救,事後發覺無效,要求退費被拒等情節】而且多位受害者因而提告'(有法院提告案件可查),是屬實,不退費。
(見他字卷第57至69頁),顯見網路上之公開訊息確實可以查閱到上開之報導。
另依被告所提出之網站及google廣告影本(見他字卷第71至77頁),依可於網路上查到「無染心靈」網站施法無效退費之相關履約保証制度及廣告。
四,法院判本殿不起訴理由如下:再依被告所提出之曾求助於「無染心靈」挽回婚姻之人lime對話記錄等證據資料所示(見他字卷第79至105頁),
2,(這才是重點;)曾求助「無染心靈」挽回婚姻之人分別表示:「沒有退錢快4萬」,「其實都是騙人的,也沒有退費這回事。,,,,,,只希望不要被他的話術給騙了,,,,,,,總共被他收五、六萬」,「沒有(退錢)」我當初去無染黃老師學法,38000慾愛法,自己修法,,,,,, 他說他的佛法很珍貴,只有我懷疑,,,,,,,我沒做壞事,一直被恐嚇,言語責怪,說我修不好,沒信心,修沒用」、「剛開始接觸時叫無染,現在改叫丹合姻,,,,,,,要我去坐在他大腿上感受一下,,,,,,,這家己經不是騙錢的問題,要是我聽信他的說法,就是騙色惹」等語。
五,法院判本殿不起訴理由如下:
(這才是重點!)顯見被告在從事宗教服務過程中,確有曾求助「無染心靈」挽回感情、婚姻之人向其表示:【修法無效,無染心靈負責人並未依約退費,且有騙財騙色之嫌疑,該等情節確實】,並非被告所虛構杜選甚明。
六,法院判本殿不起訴理由如下:本院審酌被告既己提出上開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其確有經過相當之查證始發表上開言論,
(一),(這是重點!)顯見「無染心靈負責人」【前案涉及以宗教力量詐取財物之案件雖經不起訴處分,然於該案件之後仍有相關求助「無染心靈」挽回婚姻之人向被告表示遭「無染心靈 」 欺騙,【且未退費。】】
(二),則被告縱然知悉無染心靈負責人前案己經不起訴處分,仍有求助「無染心靈」挽回婚姻之人於該案件後向其陳述被騙之事實經過,
(三),然縱觀卷附上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之全文內容,「從未肯認無染心靈復合案例為真實」,即「絕無任何認證無染心靈復合成功之意思」,是無染心靈之「宣傳手法確實有爭議‧」,「有高度的可批判性」,合先敘明。說白一點,根本沒有認證復合案例真實,沒有認證復合成功的意思。
(四),被告依該等言論及相關網路上可公開查詢之報導及資料,而為上開評論,』即難認其主觀上有妨害名譽、妨害信用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犯罪故意。
七,「無染心靈負責人」之行為可受評論,他的濫訴也經過法院認證,證明本中心負責人清白,屬可證明本中心所批評有理,有實,有據,請大家把裁定書多看幾遍就知道事情原委, 誰是誰非。【上開那些資料提供給地方檢察署舉例案子只是一小部份而己。】,【本人手上還有很多未爆料的資料未提供給檢察官】下次有機會會在公佈呈上給檢察官 。 大眾們看到上面那些法院判決書內容,感想如何? 是否對此店家感到心.....? 對此店家評價又如何?
